□ 站 内 搜 索 □
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:


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

业内新闻     
法津法规     
审计类     
会计类     
税法类     

文字 〖 自动滚屏(右键暂停)
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
发布时间: 2015-03-10 09:35:39 被阅览数: 715 次

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

    来源:中国经济网   选稿:汪天韵  2015年2月26日 10:05

      东方文创网2月26日消息: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将再次扩大。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,2月25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,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,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。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,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(含10万元)扩大到20万元以内(含20万元),并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。

     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,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34号),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(含1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  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屡次扩大

      3万元

    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(含3万元)的小微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

      实施时间:2010年

      6万元

     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6万元(含6万元)

      实施时间:2012年至2015年

      10万元

     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(含10万元)

      实施时间:2014年至2016年

      20万元

     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(含20万元)

      实施时间:2015年至2017年

 


上两条同类新闻: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
  •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

  •  

    泉州市永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很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

    闽ICP备2021018914号